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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文吉

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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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17: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中国现象学网:http://www.xianxiang.com/
[ 本帖由 吴弘毅 于 2004-3-16 17:10 最后编辑 ]
发表于 2004-3-19 17: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太感谢了。
我本来准备传几个哲学文集上去的。发现吴兄介绍的地方都有。
除了感谢和赞扬您的慷慨简直不知道说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4-3-20 01: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亚里士多德《诗学》(英文版)
http://www.cnread.net/cnread1/ewjd/a/aristotle/po1/
发表于 2004-3-20 0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更多的英文版原著能介绍一下吗?还有《哲学的边缘》中英文版能否下载,请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04-3-22 13: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楼宇烈先生和他的学生做过一个光盘,里面除了佛经以外,也和很多古籍资料。北大的同学可以问楼先生弟子借来拷一下。网上没有下载的,市面上也没有流传。
发表于 2004-3-28 17: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请问到哪里可以下 中国古代文学批评术语词典 或者西方文艺理论词典
发表于 2004-4-3 23: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4-4-3 23: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http://www.weliveinpublic.net/cangjingge.htm
经牧马人指引,我找到这个好地方,东西很多。
发表于 2004-4-13 08: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建议版主做一个专区,号召大家一齐动手,把文艺理论中一些非常重要的文章,尤其是一般的朋友难以找到的,分门别类,集中展示,以便于系统学习。李昕揆先生的文化研究网页提供了一些文章,很有帮助。希望这里能成为有志学习者的一大宝库。
 楼主| 发表于 2004-4-13 19: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好建议 !我觉得,“把文艺理论中一些非常重要的文章,尤其是一般的朋友难以找到的”,先作为这个帖子的跟帖,等积累到一定规模后再分割、分类、设专区,不知妥否?
发表于 2004-4-13 21: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先推荐一个网站:
哲学在线:
http://philo.ruc.edu.cn/resource/index2.asp
发表于 2004-4-13 22: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研究》第二卷 引论

来自中国现象学网:

http://www.xianxiang.com/0205081.htm

《逻辑研究》第二卷

引论

(1901/1913)


--------------------------------------------------------------------------------

〔德国〕埃德蒙德·胡塞尔 著

倪梁康 译

  

  

第1节.为了对纯粹逻辑学进行认识批判的准备和澄清,

现象学研究所具有的必要性

  

逻辑学以语言阐释为开端,这从逻辑工艺论的立场来看往往是必然的。我们可以在穆勒那里读到:“语言显然是思维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之一,不言而喻,这个工具所具有的任何缺馅以及对它使用方式上的任何缺馅会加倍地干扰和迷惑这项工艺训练,会损坏对已有成果的信任。……在未熟悉各种语词的含义和正确用法之前就去研究科学方法,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这无异于在未学会正确使用望远镜之前就去做天文观察。”(1)但穆勒认为,逻辑学必然以语言分析为始的更深原因在于,不这样做的话,我们便没有可能去研究定律的含义,它是一种位于我们科学的“门槛边”的对象。

这位杰出的思想家所做的这一评论已经接触到纯粹逻辑学的要点,并且我们可以说,它已经接触到作为哲学学科的纯粹逻辑学的要点。因而我设定这样一个前提:人们不愿满足于将纯粹逻辑学仅仅建设成一种数学学科式的、具有素朴效用的定律系统,而是去追求与这些定律有关的哲学明晰性,即:明察在这些定律的观念-可能运用中起作用的认识方式本质以及随同它们一起构成的意义给予(Sinngebung)和客观有效性的本质。语言阐释肯定属于为建造纯粹逻辑学而必须做的哲学准备工作之一,因为只有借助于语言阐释才能明晰无误地把握住逻辑研究的真正客体以及这些客体的本质种类和区别。但这里所指的不是在经验的、有关历史存在的语言的意义上的阐释,而是那种隶属于客观认识理论以及——与此密切相关——思维和认识体验的纯粹现象学的更广泛领域的最一般性阐释。这种现象学和它所属的一般体验的纯粹现象学一样,仅仅研究那些在直观中可把握、可分析的体验的纯粹本质一般性,而不研究那些作为实体事实、作为在显现的并被设定为经验事实的世界中体验着的人或动物的体验的经验统摄后的体验。它用本质概念和有规律的本质陈述将那些在本质直观中直接被把握的本质和建立在这些本质中的本质联系描述性地、纯粹地表述出来。所有这些本质陈述都是在最确切词义上的先天陈述。这个领域便是为了认识批判地准备和澄清纯粹逻辑学的目的所必须深入研究的领域;因而我们的研究也将在这个领域进行。

纯粹现象学展示了一个中立性(neutral)研究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着各门科学的根。一方面,纯粹现象学服务于作为经验科学的心理学。它纯粹直观地——特别是作为思维和认识的现象学——在本质一般性中分析和描述表象的、判断的和认识的体验,心理学将这些体验经验地理解为动物自然现实关系中的各种偶然实体事件,因而只对它们做经验科学的研究。另一方面,现象学打开了“涌现出”纯粹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和观念规律的“泉源”,只有在把握住这些基本概念和观念规律的来历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赋予它们以“明晰性”,这是认识批判地理解纯粹逻辑学的前提。纯粹逻辑学在认识论或现象学方面的基础工作中包含着许多极为困难、但却无比重要的研究。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2)对纯粹逻辑学任务的说明,即:确定并澄清那些赋予所有认识以客观意义和理论统一的概念和规律。

  

第2节.对这些研究目的的说明

  

尽管理论研究不仅仅是在陈述行为中进行的,或者甚至可以说,不仅仅是在复合陈述中进行的,但所有理论研究最终都要落实在陈述上。只有用陈述的形式,真理、特别是理论才能成为科学的永久财富,才能成为记录在案并随时可用的知识宝藏和不断进取的研究宝藏。无论思维与语言之间是否有一种必然的联系,无论判断以论断的形式出现是否是一种本质的必然性,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语言的表述几乎就无法作出那些属于较高智慧领域,尤其是属于科学领域的判断。

因此,纯粹逻辑学所要研究的那些客体起先是披着语法的外衣而被给予的。更确切地说,这些客体亦可说是被置入于具体的心理体验之中,这些体验在行使含义意向或含义充实的作用时(在行使后一种作用时是作为形象化的、明晰化的直观)隶属于一定的语言表述并与语言表述一起构成一种现象学的统一体。

在这些复合的现象学统一体中,逻辑学家要把握出他所感兴趣的成份,首先要把握出逻辑的表象、判断和认识活动的行为特征(Aktcharakter),并在描述分析中研究它们,以此来促进他的逻辑工作。理论性的东西在心理体验中实现自身,并且在心理体验中以个别的方式被给予,这是一个事实;但从这个事实中不能自然而然地直接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心理体验必定是逻辑学的首要客体。纯粹逻辑学家的首要的和真正的兴趣并不在于心理学的判断,即具体的心理体验,而是在于逻辑的判断,即那种相对于杂多的、具有实在差异的判断体验而言同一的陈述含义。(3)当然,在个别体验中总有某个共同的特征与此观念的统一体相符合。但纯粹逻辑学家所关注的并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关注与此有关的观念,关注在抽象中把握到的一般之物,所以他看来没有理由离开抽象的基础,摒弃观念而把具体体验作为他所感兴趣的研究目标。

此外,现象学对具体思维体验的分析虽不属于纯粹逻辑学的原本领域,但这种分析对于促进纯粹逻辑学的研究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任何逻辑之物只要作为研究客体而成为我们的东西并使建立于它之中的先天规律得以明见(Evidenz),它们就必定是在具体的充盈(Fülle)(4)中被给予。但逻辑之物起先是以一种不完善的形态被给予我们:概念是作为或多或少动摇不定的语词含义被给予我们,规律则因由概念构成而作为同样动摇不定的论断被给予我们。尽管我们并不因此而缺乏逻辑的明察,尽管我们仍然可以明见地把握纯粹规律并认识到它奠基于纯粹思维形式之上;但这种明见性受那些在现时的规律判断中起作用的语词含义的制约。语词所带有的隐密的双重意义会使其他的概念补加进来,定律的含义有了变化,但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它仍具有原有的明见性。另一种可能是:这种双重含义引起的误解歪曲了纯粹逻辑学定律的意义(例如:将这些定律解释成经验心理学的定律),从而使纯粹逻辑之物失去其原有的明见性和特有的含义。

因而,逻辑观念的这种被给予以及在它们之中构造起来的纯粹规律的被给予无法令人满意。由此而产生出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概念和规律的重大任务。

现象学的分析便起始于此。

作为思维统一性的逻辑概念必定起源于直观;它们必定是在某些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观念直观的抽象而产生并在新的抽象中不断得到其同一性的新的验证。换一种说法:我们在对逻辑学所提出的规律的意义,对“概念”、“判断”、“真理”等等及其各种划分做初步反思时,我们决不会仅仅满足于“单纯的语词”,即:“对语词单纯的象征性理解”。那些产生于遥远、含糊和非本真直观中的含义对我们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回到“实事本身”上去。我们要在充分发挥了的直观中获得明见性:这个在现时抽象中被给予之物与语词含义在规律表述中所指之物是真实而现实的同一体;并且,在认识实践中,我们要发挥我们所具有的一种素质,即:用可再造的直观(或者说,用直观进行的抽象)进行充分反复的测量,从而在含义的不变的同一性中牢牢把握住含义。同样,通过对同一个术语在不同表述环境中所具有的那些变化不定的含义的直观,我们也可以确证这个多义性事实;我们可以获得如下的明见性,即:语词在这里和那里所指之物可以在有根本差异的直观诸因素中或诸形态中,或者说,在有根本差异的的各种一般概念中得到其充实。通过对各种被混淆的概念的划分以及对各种术语的恰当修改,我们也可以如愿地获得逻辑定律的“清楚明白性”。

逻辑体验的现象学的目地在于,对心理体验和寓居于其中的意义做出足够广泛的描述性(而非某种经验心理学的)理解,以便能赋予逻辑的基本概念以固定的含义,这些含义具有以下特征:通过对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间的本质联系的回溯性分析研究,它们已经得到澄明;它们所具有的可能的认识功能也可以被理解并且同时是可靠的;简言之,它们就是纯粹逻辑学本身的兴趣、主要是对这门学科之本质认识批判的明察的兴趣、所要求的那些含义。逻辑的和意识行为方面的基本概念迄今为止尚未得到完善的澄清;它们带有各种各样的多义性,这些多义性极为有害、极难确定而且又因人而异地受到截然不同的把握,以致于我们必须寻找一下纯粹逻辑学和认识论如此落后的主要原因在哪里。

诚然,我们必须承认,没有现象学的分析,某些对自然观中纯粹逻辑学领域的概念区分与划界也可以达到明见性。在这些与此有关的逻辑行为相应地附和着充实的直观而进行的过程中,现象学的状况本身并未得到反思。但是,即使是最充分的明见性也会被迷惑,它所把握的东西也会被误释,它的可靠决断也会被拒绝。我们尤其要考虑到,哲学反思具有一种(决非偶然的)趋向,它总想悄悄地将客观观点与心理学观点混为一谈,混淆这两方面虽然本质相关、却有原则差异的被给予性,而后错误地对逻辑客观性做出心理学的解释;这种状况要求我们做出研究澄清。这种澄清就其本性来看只有通过现象学来进行,即借助于现象学的思维和认识体验的本质论,同时不断地关注那些本质上属于这些体验的被意指之物(就是在这些体验中本身以自身“表现”、自身“展示”等等方式被意指之物)。只有一门纯粹的现象学,一门仅仅作为心理学、作为关于动物实体的心理特征和状况的经验科学的现象学才能彻底地克服心理主义。只有现象学才能在我们的领域中为下面这项工作提供所有的前提,即:最充分地确定所有纯粹逻辑学的基本划分和观点。只有现象学才能去除那种假象,这种假象基于本质原因之中,因而起初是不可避免的;它促使我们将客观逻辑之物误释为心理学之物。

显而易见,上述现象学分析的动机与那些产生于最普遍的认识论基本问题中的动机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因为,如果我们是在最广泛的一般性中——即在抽象出所有“认识质料”的形式一般性中——提出这些问题的话,那么这些问题就属于彻底澄清逻辑学观念方面的问题。一个事实是:所有思维和认识都与对象或事态有关,它们都似乎切中了对象或事态,以致于后者的“自在存在”表现为一种在杂多的现实或可能的思维行为中,或者说,在杂多的现实或可能的含义中可证实的同一;另一个事实是:所有的思维都具有一种思维形式,这种思维形式服从于观念的规律,或者说,服从于普遍认识的客观性或观念性——我要说,这两个事实一再地引出如下的问题:客观性的“自在”被“表象”,在认识中被“把握”,就是说,最后还是成为主观的,这句话让人如何理解?对象是“自在”的并且在认识中“被给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作为概念或规律的一般之物的观念性如何能够进入实体心理的体验流并且成为思维者的认识财产?随认识把握所涉及的对象的不同——或个别对象、或一般对象,或事实、或规律——,事物与知性的相即性(adaequatio rei ac intellectus)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中分别意味着什么?如此等等。但现在已经很清楚,这些问题与上面暗示过的有关纯粹逻辑之物的澄清问题是完全不可分的。对逻辑观念,如概念和对象、真理和定律、事实和本质的澄清工作不可避免地要导向这些问题;此外,必须处理这些问题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否则,人们在现象学分析中所追求的澄清工作本身的本质就会永远是一团模糊。

  

第3节.纯粹现象学分析的困难

  

澄清逻辑学基本概念的困难自然是来自严格的现象学分析所具有的特殊困难;无论这种对体验的内在分析是根据纯粹的本质(并排除所有经验事实和个体个别)来进行,还是在经验心理学的观点中进行,这些困难总地来说都存在。心理学家们习惯于在考虑作为心理学具体认识的源泉的内感知时来解释这些困难;当然这些解释无法以具体的方式进行,其原因在于,心理学家们将外感知和内感知错误地对置起来。所有困难的根源都在于现象学分析所要求的那种反自然的直观方向和思维方向。我们不是去进行那些杂多的、相互交迭的意识行为,从而素朴地将那些在其意义中被意指的对象设定并规定为存在着的,或者以这些对象作为假设的开端,由此而推导出一定的结论,如此等等;而是要进行“反思”,即:使这些意识行为本身和其内在的意义内涵成为对象。在对象被直观、被思考、被理论地思维并在某种存在变式(Seinsmodalitäten)中被设定为现实的同时,我们不应把我们的理论兴趣放在这些对象上,不应按照它们在那些行为意向中所显现或生效的那样将它们设定为现实,恰恰相反,那些至今为止非对象性的行为才应当成为我们所要把握、所要理论设定的客体;我们应当在新的直观行为和思维行为中去考察它们,分析、描述它们的本质,使它们成为一种经验思维或观念直观思维的对象。然而,这种思维方向是与那些最牢固的、从我们心理发展的一开始就不断增强着的习惯相违背。因而,人们有一种几乎无法消除的趋向:不断地从现象学的思维方向回落到素朴客观的方向中去;把那些在自然进行原初意识行为的过程中隶属于行为对象的规定性划归给行为本身,或者说,划归给内在于行为的“现象”或“含义”;甚至将所有各种真实存在的对象,如观念(考虑到它们能够在观念直观中明见的被给予),也看作是它们的表象的现象学组成部分。

对心理行为的任何内在描述的可能性,以及更进一步说,现象学的本质论的可能性原则上受到一种困难的危胁,人们已多次论述过这种困难,它表现在:当人们从素朴的行为进行向反思的观点,或者说,向反思的行为进行过渡时必然会改变素朴的行为。我们应当如何正确评价这种变化的方式和范围,甚至,我们究竟能否知道——无论它是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本质必然性——这种变化?

一种困难在于难以获得可把握的、在反复的确证中明见的结果,另一种困难在于难以阐述并向他人传达这些结果,这两种困难实际上是平行的。在严格的分析之后明见地被确定为是本质状况的东西,应当在表述中得到阐述,而这些表述与我们所熟悉的自然客观性相距甚远,同时,这种客观性合意识地在其中构造出自身的那些体验只有通过一些多义的语词,如:感觉、感知、表象等等才能得到直接的标志。此外,人们还得借助于一些能够给在行为中的意向性、行为所朝向的对象性命名的表述。描述意指着的行为,同时却不回溯到表述中被意指的实事上去,这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极易被忽视的是:这种连同〔行为一起〕被描述并且几乎在所有现象学描述中都连同〔行为一起〕被涉及的“对象性”已经起了一种意义上的变化,从而本身隶属现象学的领域。

即使我们将这些困难暂且存而不论,在对已获得的明察的可信传达上也还会出现重重新的困难。这些明察只能为那些经过训练而有这方面能力的人所检验和证实,即:他能够在那种反自然的反思习性(Habitus)中进行纯粹的描述,就是说,能够使现象学的状况在他那里纯粹地发挥作用。这种纯粹性要求我们:凡属下列陈述,我们都必须拒之门外,不许它们冒牌混入,即:所有那些由于我们素朴地接收和评价那些在现象学探讨的行为中获得其存在设定的对象性而产生的陈述。同时,这种纯粹性也禁止我们以任何一种别的方式越出行为本身的本质内涵之外,就是说,它禁止我们对这些行为做出自然的统摄和设定,即将它们设定(无论是泛泛的一般性设定,还是示范性设定)为心理学的实体,设定为自然中或某个自然中某种“有灵魂生物”的状态。这种研究能力是无法轻易获得的,并且,它不能通过例如心理学实验的大量训练来替代或借助于这种训练来获取。

但无论纯粹现象学,特别是逻辑体验的纯粹现象学所遇到的困难有多大,它们决不是那种使任何克服它们的企图都显得毫无指望的困难。目的明确、愿献身于这项伟大事业的一代研究者之间的坚定合作(我冒然做此判断)将会使这个领域中的最重要的问题、与这个领域的基本状态有关的问题得到充分的决断。这里是一组可及的、对于一门科学的哲学的实现来说根本性的发现。当然,这些发现缺乏那种耀眼夺目的光彩;它们缺乏在实际生活方面或在推动更高的情感需求方面直接可把握的有用性;它们还缺乏实验性方法所具有的显赫装置,正是借助于这些装置,实验心理学才嬴得了信任和众多的合作者。

  

第4节.对逻辑体验的语法方面的关注之必要性

  

逻辑学家需要用分析的现象学来为他的逻辑学做准备工作和奠基工作,这种分析的现象学首先涉及到“表象”,更确切地说,它首先涉及到表述的表象。但在这些复合行为中,逻辑学家的原初兴趣应当在于那些连同“单纯表述”一同出现并行使着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功能的体验。同时,他也不能忽视这些复合行为的感性语言方面(“单纯”表述在其中所构成的东西)以及它与那些赋予活力的(beseelend)意指之间的联结方式。众所周知,含义分析常常容易不为人注意地受语法分析的左右。诚然,鉴于直接含义分析的困难,任何能间接获得成效的手段、哪怕不完善的手段都是受欢迎的;然而,尽管语法分析能带来这种积极的帮助,但它一旦取代真正的含义分析,由此而造成的欺骗性则要比它带来的积极帮助大得多。只要我们用那种不经训练也可进行并且在实际思维中常常运用的反思稍稍考察一下思想及其语言上的表述,就可以关注到思维和话语之间的平行关系。我们都知道,语词是有所指的,并且一般地说,不同的语词影响着不同的含义。如果我们可以将此看作是一种完善的、先天就有的相应关系,尤其是看作一种为本质性的含义范畴造就出其语法范畴中的完善的对应面的相应关系,那么,一门语言形式的现象学本身同时也就包括了含义体验(思维体验、判断体验等等)的现象学,含义分析也就可以说是等同于语法分析了。

不须做深入思考便可确定,作为满足上述这些要求之前提的那种平行关系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事实状况上看都是不存在的,并且据此,语法分析也无法证实自己是一种对作为感性外在现象的表述的单纯划分;毋宁说,它对含义之区别的关注从原则上规定了它的性质。但这些在语法上事关重要的含义区别有时是本质性的,有时则是偶然性的,这要取决于:实际的运用是迫使话语本身的表述形式去选择本质性的含义区别,还是去选择偶然性的(仅仅在交往中出现得特别多的)含义区别。

但我们知道,表述的差异并不仅仅由含义的区别来决定。我在这里只想提醒大家注意修辞的区别以及话语所具有的美学趋向:它避免在表述方式上的空乏单调以及在语音上和韵律上的不和谐并因此而要求有一批可供选择的同义表述。

由于口头表达的区别与思想的区别、尤其是语词形式与思想形式笼统地合为一体,人们便很自然地会想到每一个显现出的语法区别后面去寻找逻辑去区别,因此,从逻辑上来说很重要的一件事便在于:分析地澄清表述与含义之间的关系,并且,在从模糊意指向相应的、明确而清晰的、带有典范的直观之充盈并在直观中充实自身的意指的回复过程中去认识这样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判断一种划分究竟是逻辑的划分还是单纯语法的划分。

对语法差异和逻辑差异之间的区别仅仅做一般性的、举一些合适的例子便可轻易获得的认识是不够的。这种一般性的认识,即认识到语法区别并不总是与逻辑区别携手并进,或者说,语言以同样有效的形式既表现了质料的含义区别所具有的广泛交往有用性,也表现了基本逻辑区别(即先天地建立在含义的一般本质之中的区别)所具有的广泛交往有用性——这种一般性认识甚至会为一种有害的过激主义提供帮助,这种过激主义过分地限制逻辑形式的范围,它把一大批极为重要的逻辑区别误作为单纯的语法区别加以拒绝,只保留少数几个逻辑区别以维持传统的三段论。我们知道,布伦塔诺便是失足于这种过激,尽管他对形式逻辑做了极有价值的改革尝试。只有彻底地澄清表述、含义、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间的现象学的本质关系,我们才能获得一个可靠的中间位置,语法分析和含义分析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得到必要的澄清。

  

第5节.对下列分析研究的主要目的的说明

  

因此,我们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性研究,以便澄清那些对于一门纯粹的或形式的逻辑学来说构造性的观念、首先是那些与纯粹逻辑的形式论有关的观念,这些研究将从含义体验的经验制约性出发,力图从“表述”中把握:“表述”或“意指”这些多义的说法究竟指的是什么;哪些本质划分(无论是现象学的划分,还是逻辑学的划分)先天地包含在表述之中;以及,——我们先谈表述的现象学方面——如何合乎本质地描述体验,将体验纳入哪种纯粹的、先天具有意指能力的属;在体验中进行的“表象”和“判断”与相应的直观的关系如何,它们如何在其中“直观化”,或在其中“强化”并“充实”自身,在其中获得其“明见性”,如此等等。显而易见,与此有关的研究必须先于所有那些与澄清基本概念、逻辑范畴有关的研究。有关行为,或者说,有关那些在表象的标题下受到逻辑学考察的观念含义的问题也属于这些引导性的研究的范围。一项重要的任务在于澄清并区分在表象这个词中所包含的各种概念,这些概念将许多心理学、认识论和逻辑学搅得一团糊涂。类似的分析还涉及到判断的概念,即逻辑学所考察的那种判断。这是所谓“判断理论”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但就其主要部分来看,或者说,就其本质困难而言,“判断理论”实际上是“表象理论”。当然,我们在这里所从事的决不是一门心理学理论,而是一门受认识批判的兴趣规定的表象体验和判断体验的现象学。

表述性体验本身的本质内涵以及它的意向内涵、它的对象意向的观念意义,即:含义的统一和对象的统一,需要受到进一步探讨。但首先也要探讨它们之间的双边关系,探讨那种起初会令人不解的方式:同一个体验应当并且可以在双重意义上拥有一个内容,在同一个体验中除了它本身的实在内容之外还应当并且可以寓有一个观念的意向内容。

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包括关于逻辑行为的“对象性”或“无对象性”问题、意向对象与真实对象之划分的意义问题,还包括对真理的观念以及真理与判断的明见性观念之间关系的澄清,同样包括对其他相互联系的逻辑范畴和意识行为范畴的澄清。这些研究可以部分地等同于有关逻辑形式之构造的研究,但前提自然是:随着赋形的、范畴的概念的澄清,采纳还是拒绝某个需要使用的逻辑形式的问题(即对这个形式是仅仅在语法上、还是在逻辑上区别于其他已知的形式的怀疑)也已经得到解决。

这样,对下面所要进行的研究具有主导性意义的问题范围便大致得到了标明。此外,这些研究并不要求自身的完整性。它们并不想提供一个逻辑学体系,而是想提供一门从现象学本源上得到澄清的哲学逻辑学的前工作。显然,分析性研究的方式完全不同于那种对在逻辑体系中已充分获得的真理做最终阐明的方式。

  

第6节.补充

  

补充一。以上所说明的各项研究不可避免地要从多方面超出狭窄的现象学领域,为了澄清逻辑观念并使它们达到直接的明见性确实需要对这个领域进行探讨。这个领域恰恰又不能从一开始就被给予,而只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得到划定。尤其迫切的是要区分许多干扰着对逻辑术语之理解的模糊概念并且在其中找出真正的逻辑概念,从而扩大我们的研究范围。

补充二。要从现象学上对逻辑学进行奠基,我们还须克服这样一个困难:〔一方面,〕逻辑学想澄清许多概念,〔另一方面,〕它自己又必须在阐述中运用几乎所有这些概念。与此相关,在现象学(以及认识论)基本研究的系统顺序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始终无法弥补的缺陷。如果我们认为思维是我们首先必须澄清的东西,那么就不能允许在澄清的阐述本身之中不加批判地运用那些有问题的概念或术语。但我们却又不能先要求:必须在逻辑材料的实际联系导向有关概念之后才对这些概念进行批判分析。换言之:就其本身来看,对纯粹逻辑学的系统澄清和对任何一门学科的系统澄清一样,它要求人们循着事情的顺序、循着受澄清的科学的系统联系逐步地向前迈进。但在这里,若想保证我们的研究能够进行,人们就需要不断地打破这种系统的顺序;人们需要在事情的自然顺序导向概念之前就消除掉那些会危胁到研究本身进程的概念混乱。这些研究的进程可以说是之字形的;尤其当我们由于密切地依赖各种认识概念从而必然要一再地回到原初的分析上并不断地在新的和更新的分析中证实原初的和新的分析时,这个比喻就更为恰当了。

补充三。一旦人们把握了我们这种意义上的现象学,那么他就不再做那样一种指责——如果按通行的做法把现象学解释为描述心理学(在自然的经验科学的意义上),那么这种指责是完全合理的——,即:所有以对认识的系统现象学澄清为任务的认识论都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因而纯粹逻辑学,即在认识论上得到澄清并被我们称为哲学学科的纯粹逻辑学,最终也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尽管只是建立在心理学的最低阶段、即对意向体验的描述研究的基础上。因此,为什么要那么起劲地反驳心理主义呢?

我们当然要回答:如果心理学这个词保留原先的意义,那么现象学恰恰就不是描述的心理学,它所特有的“纯粹”描述,即:在对体验(即使是在自由想象中臆造的体验)的范例性个别直观的基础上进行的本质直观以及对在纯粹概念中被直观到的本质的确定,并不是经验的(自然科学的)描述,毋宁说它排斥所有自然地进行的经验(自然主义)统觉和设定。描述心理学对感知、判断、感情、意愿等等的确定是针对自然现实的动物生物之实体状态而言,正如有关物理状况的确定不言而喻是针对自然事件、针对现实的自然事件而非而臆造的自然事件所做。这里的每一个普遍定律都带有经验定律的性质,即:对自然有效。但现象学却不谈论动物生物的状态(甚至都不去谈论可能的自然的动物生物状态),它谈论的是感知、判断、感情、等等本身,谈论它们先天地、在无条件的(unbedingt)一般性中作为纯粹种类的纯粹个别性所拥有的东西,谈论那些只有在对“本质”(本质属、本质类)的纯粹直观把握的基础上才能明察到的东西;与此完全类似:在对观念一般性的纯粹直观的基础上,纯粹数学谈论数字、几何学谈论空间形态。因此,纯粹逻辑学的(以及所有理性批判的)阐明的基础不在于心理学,而在于现象学。同时,在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功能上,现象学又是任何一门——可以完全有理由自称为是严格科学的——心理学的基础,正如纯粹数学,如纯粹空间论和纯粹运动论,是任何一门精密的自然科学(关于经验事物及其经验形态和运动的自然论)的必然基础一样。关于感知、意愿以及其他任何体验构型的本质认识当然也适用于相应的动物生物的经验状态,就像几何认识也适用于自然的空间形态一样。

  

第7节.认识论研究的无前提性原则

  

正如人们常常所强调的那样,一项具有严肃的科学性要求的认识论研究必须满足无前提性原则。但我们认为,这个原则并不再意味着:严格地排斥所有在现象学上无法完全实现的陈述。任何认识论的研究都必须在纯粹现象学的基础上进行。它所追求的“理论”无非是对下列问题的思索和明见的理解,即:思维和认识究竟是什么,即按其纯粹的属的本质来看,它们究竟是什么;它们必定具有什么类型和形式;它的对象关系具有那些内在的结构;在这些结构方面,像有效性、论证、直接与间接的明见性这些观念以及与它们相对立的观念分别意味着什么;这些观念相对于可能的认识对象的区域而言具有哪些特殊性;形式的和质料的“思维规律”如何通过与认识意识所具有的结构性本质联系的先天关系来阐释自身的意义和作用。如果这种对认识意义的思索所提供的不是一种单纯的意见,而是像这里所严格要求的那样,提供一种明晰的知识,那么它就必须在被给予的思维体验和认识体验的典范性的基础上作为纯粹的本质直观来进行。思维行为有时会朝向超越的客体或者甚至朝向不存在的和不可能的客体,但这并无妨碍。因为,人们必须注意到,这种对对象的朝向、这种对一个非实在地处于体验的现象学组成之中的客体的表象和意指是有关体验的描述性特征,因而,这种意指的意义必须在体验本身的基础上得到澄清和确定;其他方式的澄清和确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与纯粹认识论有别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对超越意识的“心理”实体和“物理”实体设定的证明:必须在现实的意义上来理解自然研究者所做的有关这些实体的陈述,还是必须在非本真的意义上来理解它们;将显现的自然、即作为自然科学的相关物的自然与第二个、在一种加强了的意义上超越的世界相对立,这种做法是否有意义和有理由;如此等等。关于“外部世界”的存在和自然的问题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作为对观念本质和对认识思维之有效意义的一般阐述,认识论虽然包含着这种一般问题,即:有关那些原则上已超越出对其认识之体验的事物性、实体性对象的知识或理性猜测是否可能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能,这些知识的真正意义必须依据哪些准则;但认识论并不包含这种经验方面的问题:我们作为人是否确实能够根据事实地被给予我们的材料来获得这种知识,认识论更不包含将这种知识付诸实现的任务。在我们看来,认识论实际上根本不是一种理论。它不是确切意义上的科学,即一种理论解释的统一。理论意义上的解释是从普遍规律出发去解释个别之物并从基本规律出发去解释普遍规律。在事实的领域中我们所从事的是这样一些认识:在各种状况的现有顺序中发生的事情,是必然地、即按照自然规律而发生的。在先天的领域中我们所从事的则是:从全面总体的必然性出发并且最终从我们称之为公理的最原初和最普遍的关系规律出发去理解低阶段上的特殊关系的必然性。然而,认识论在这种理论的意义上却没有什么可以解释,它不建立演绎性理论并且也不把自己纳入这种理论。我们完全可以把我们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中所论及的那种最普遍的认识论、亦可说是形式的认识论看作是对最广泛的知性中的纯粹数学的哲学补充,这个意义上的知性以系统理论的形式将所有先天的、范畴的认识结合为一体。这种理论的理论以及阐述这门理论的形式认识论要先于所有的经验理论,即:先于所有解释性的实体科学;一方面先于物理的自然科学,另一方面则先于心理学,并且自然也先于所有形而上学。它并不想在心理学或心理物理学的意义上解释认识、解释客观自然中的事实性事件,而是想根据其构造因素或规律阐明认识的观念;它不想考察事实的认识行为所处于中的那些并存和沿续的实体关系,而是想理解认识的客观性在其中得到表明的那些特殊关系的观念意义;它想通过向相即(adäquat)充实的直观的回复而使纯粹的认识形式和规律变得清楚明白。这种阐明是在认识现象学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我们所见,这门现象学的对象是“纯粹”认识的本质结构以及它们所具有的意义组成。在它的科学确定中自始至终都不包含丝毫有关实体存在的论断;就是说,任何形而上学的论断、任何自然科学的论断以及特殊的心理学论断都不能在它之中作为前提发生效用。

显而易见,纯粹现象学的认识“理论”而后又可以运用于所有那些自然的、在好的意义上“素朴的”科学,这些科学通过这种方式而转变为“哲学的”科学。换言之,它们转变成这样一些科学,这些科学所提供的是在任何一种可能的和可被要求的意义上受到澄清和保证的认识。至于实体科学,它也要在认识论上受到澄清,这项澄清工作也可被表述为:“自然哲学方面的”或“形而上学方面的”充分评价和利用。

下列研究恰恰就是要满足这种形而上学、自然科学、心理学方面的无前提性。不言而喻,它并不会因为一些对分析的内容和性质毫无影响的插入说明而受到损害,它更不会因为作者对读者所做的许多表述而受到损害,这些读者的存在——与作者自已的存在一样——并不构成这些研究的内容的前提。即使我们例如从语言的事实出发去说明某些语言的表述形式的单纯交往含义,我们也不超越我们所划定的界限,如此等等。人们可以轻易地证实,以下的分析可以独立地获得其意义和认识论价值,它们不依赖于语言以及它所服务的人的相互交往是否真地存在,不依赖于像人和自然这种东西是否存在,或者,这些东西是否仅仅只在想象和可能性中存在。

被陈述的结论的真正前提必须是在定律之中,这些定律要满足这样一个要求:它们所陈述的东西可以得到相即的、现象学的合理证实,因而可以满足在最严格意义上的明见性;此外,这些定律始终只能在它们直观地受到确定的那种意义上被运用。

  

  

注释

  

(1)    穆勒,《逻辑学》,第一册,第一章,第1节。

(2)    参阅:《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最后一章,尤其是第66、67节。

(3)    参阅:《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一项研究,第11节。

    (4)   “充盈”(Fülle)在胡塞尔那里是指意识的感性材料。——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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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5 16: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03年10月天津社科出版的那本新的<美学三书>蛮不错的
现在应该能买到
这样的书最好是买下来
有收藏价值
 楼主| 发表于 2004-5-6 21: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晓月微岚 于 2004-4-24 23:50 写道:
这样有些太乱吧
请斑竹归类一下
呵呵
泽被后世哦~
呵呵,现在还太少,拿不上手,等积累的多了再整理吧。

发表于 2004-5-19 12: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RE:文学理论资料荟萃

我有一个意见,觉得理论的话都用长句子来说,尤其是用很多排比句,用很多“我们认为……”,就变得有些面目可憎,变得很假,有时候让人恨不得动粗。其实我觉得理论除了把问题讲清楚,讲透彻,是不是也要讲究一下修辞,能够尽量自然,尽量亲切一点,少伪装一下,八股气尽量少一点,是不是这样会吸引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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